2022-07-18 - admin
基本法的规定及其运行实践来看,特别行政区实际享有的权力包括授权的地方自治事务和授权的非自治事务(包括可委托地方管理的事务)两个层次,在基本法中主要通过三种类型的授权形式来实现。
关于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的宪法解释请求问题,可以有四种选择:一是一审检察院向在审法院提出请求,由在审法院向最高法院请求,最高法院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请求(一审检察院——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严格说也没有上级机关,即使有也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它们也不存在先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的问题。
宪法诉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第10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前款的情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笔者曾考虑过国家主席是否也应该有宪法解释的提起权?《立法法》和《专家建议稿》规定的法律解释的提起者中都没有国家主席。在此我们应高度重视城市文明对国家宪政建设的引领作用,大城市拥有较高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准,社会分工细致,专业化程度较高,人才集中,信息发达,思想开放,不仅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政治、文化各方面都走在时代的前列,这是应当充分利用和开发的资源。[4] 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78页。
此外,在1983-1988年期间,最高检察院还曾经五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询问,详见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47-308页。[12] 《较大的市》,百度百科,2015年1月21日访问。《行政许可法》的许多规定的过于原则、抽象,使用了诸如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许多看似明确,但没有清晰界限的法律概念。
以往行政审批改革中推行的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其目录由各级政府或实施机关分别发布,从而不断出现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本身并不是行政审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减少政府权力、地方重复公布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地方存在越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现象[30]。(一)全能政府理念是行政审批法治化的思想障碍 传统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二是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现在社会,负面清单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已引入行政审批领域。通过制定《行政许可法》来解决权力寻租,遏制腐败,实现依法行政是合理必要的。
[13]对全能政府理念下形成了政府依赖症的百姓来说,他们仍习惯于处在政府的保护伞之下,其转变不可能是一朝一夕。[32]蔡恩泽:《负面清单考量监管智慧》,载《中国审计报》,2013年10月21日。负面清单管理强调的是放松市场准入,但放松规制并不等于取消政府职能,更不是走向无政府主义。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24]。
(3)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实施裁量制度,充分发挥许可实施机关的积极作用。[16][美]帕特立克.敦利威:《民主、官僚制与公共选择——政治科学中的经济学阐释》,张庆东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页。而行政审批法治化就是要在行政审批领域为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行使规定清晰的边界和程序,从而实现私权利主体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权力主体法无授权即禁止。可见,行政审批负面清单管理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明确要求。
特权的取消、人员和预算的缩减,则严重影响政府组织的利益。然而,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侧重于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精简,大多是应急型、浅层型、减量型和被动型的,改革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目标[1],加之执行者在改革中采取了在行政审批项目数字上作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网上审批虚化、‘运动式改革、变相收费、与受规制企业‘合谋形成政企利益同盟等一系列机会主义行为[2],从而在现实中遗留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代社会,人权理念和有限政府理念是现代法治理念的根本。为此,既要解决行政审批权的边界问题,即如何放松规制,拓展各类市场主体自我发展的社会空间。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省级政府规章才能设定行政许可,因而行政审批负面清单确定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省级政府规章,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或领导批示都不能成为行政审批负面清单确定的依据。2.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行政许可法》许可分类与行政审批实践不一致,使得许多行政许可以非许可审批的形式出现。根据对行政审批概念的分析,行政审批改革权设定的法治化就是要求我们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进行改革。负面清单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01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全面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历经10多年,并方兴未艾。
行政审批是由政府组织执行的。现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层级比较低,与《国家安全法》等法律相比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
对政府官员而言,他们觉得自己是政府官员,自己的能力、品德等都远胜于普通百姓,如某高校领导就曾在大会炫耀:我是校长,我品德比你们高尚。行政审批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很广。
四、行政审批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行政审批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较为复杂、漫长、艰难的利益博弈过程,必须系统地设计法治化的路径和方式,有步骤、分阶段、整体性推进行政审批法治化进程。而在整个国家体制中,行政体制是关键。
信息公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务信息公开。《行政许可法》设立了许可听证制度,但规定的听证范围过于狭窄,没有规定当事人事前查阅材料的权利和听证程序的期限,听证主持人没有相关制度要求,缺乏中立性。没有全局性行政体制改革的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法治化就不可能取得成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截至2014年12月,国务院已经分8批取消和调整了2799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77.6%,行政审批程序也得到一定的规范。
但《行政许可法》存在诸多不足。但获得奖励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政府公务人员并不会因此而获得奖励。
[27]王利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向市场经济转轨,全能政府理念虽有所改变,但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
行政审批法治化就是要把行政审批纳入法制轨道,运用法律来规范行政审批权。将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使政府逐步走向有限政府,从而有力地破除全能政府的思想障碍。
1.《行政许可法》的不足。[10][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51页。[5]赵志疆:《关上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制度后门》,载《新华每日电讯》,2014年8月26日。厘清行政审批法治化障碍,分析其生成原因,是寻找行政审批法治化科学路径的基础。
对百姓而言,国家是全能的,政府也是包干的。(5)社会诚信制度尚未建立。
完善《行政许可法》,一方面要健全相关实施制度,完善相关实施程序,以便公众参与、遏制腐败、解决权力寻租问题。《行政许可法》的修改完善既不能不切实际地照搬照抄,也不能一味迁就既定利益集团,而应该坚持两个基本原则:[33]第一,回应性原则,即所建立的行政审批法律制度要回应行政审批改革实践发展的需要,要变管控理念为合作理念,尤其是要回应社会组织与公众对放松市场准入,强化后续监管,营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诉求。
为此,我们应该以行政审批负面清单管理作为行政审批法治化的基本路径,及时修改完善《行政许可法》,健全行政审批配套制度,有步骤、分阶段、整体性推进行政审批的法治化进程。行政审批法治化的执行者是指国务院各经济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所属职能部门以及拥有行政审批权的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为论述方便,我们将国务院各经济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所属职能部门概括为政府组织,将拥有行政审批权的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概括为政府公务人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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